华北理工大学轻工学院应征入伍学生成绩管理办法
为更好地配合实施国家关于在校大学生入伍相关政策的实施,根据教育部等相关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做好从全日制高等学校在校学生中征集新兵工作的通知》(〔2002〕参联字1号)、以及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做好高校学生参军入伍工作的通知》([2015]3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1条学生在入伍前参加报名、体检、集中训练等离校,须办理请假手续。不能参加课程考试,要提前办理缓考,未办理缓考手续,视为旷考。
第2条在新兵检疫复查期间退回或因身体原因不宜继续在部队服役的,其未参加课程考试的科目,回校后需要参加补考或课程重修,不能享受课程免试(免修)等相关规定。
第3条除毕业学年入伍外,其他时间入伍的学生均须退役后回校完成各类教学环节。
第4条入伍学生须参加入伍学期的课程考试,若因入伍时间与考试时间冲突,无法参加课程考试者,其课程成绩按照以下原则处理:
1.对当学期已修完课程或修完总学时数三分之二的课程,入伍前可根据其平时表现由任课教师给出最终成绩。学生应在入伍前填写《华北理工大学轻工学院入伍学生成绩认定申请表》交教务处审核。
2.对当学期未修完课程总学时数三分之二的课程,可以在服役期间通过自修方式完成余下部分内容的学习,经部队批准可以返校参加学校的考试,也可以在服役期满返校后参加学校组织的补考,课程成绩按缓考成绩记,或重新选课修读。
第5条免修科目
退役学生免修公共体育、军事理论、军事训练、思想道德与法治、培养方案规定的公共任选课。
第6条成绩认定
1.学生退役复(入)学后公共体育、军事理论、军事训练、思想道德与法治、培养方案规定的公共任选课等课程免修,成绩按90分记,如入伍期间表现优异,视立功受奖情况,最高按100分记。退役复学前已获得考试成绩者,以考试成绩为准。如考试成绩不及格,可免补考,成绩按70分记。
2.退役复(入)学学生服役期间从事的技术岗位与所学专业相近或相同,凭团以上单位证明,经教务处审核,可免修专业培养方案中所规定的一门或两门专业必修课程。
3.免修成绩认定程序:
(1)学生填写《退役复(入)学学生课程免修申请表》;
(2)学生持退役证原件、复印件及申请表到所在单位审核;
(3)学生所在单位审核无误后汇总,并将免修申请表、退役证复印件及汇总表交教务处审核;
(4)教务处审批通过后,将学生免修课程名单下发开课学院,由任课教师在学期末录入课程成绩。
第7条入伍前各学期非免修课程中,不及格或缓考课程需要通过补考取得学分。
第8条毕业学年参军入伍的学生,可按毕业生对待,按照以下原则处理:
1.学业要求:除毕业设计课程外,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且成绩合格,可申请毕业。
2.参军入伍学年的专业实习课程,不作要求,成绩按70分记。
3.学生可申请在部队完成毕业设计(论文)。毕业设计(论文)由学生所在学院安排指导教师通过网络、电话等方式进行指导,毕业设计(论文)符合规范要求,经与所在学院及指导教师沟通协商,报教务处批准后可以灵活安排答辩时间和答辩方式。如因部队执行任务不能参加答辩,需提交部队开具的证明,由教务处审核后,指导教师根据毕业设计(论文)完成情况给出成绩。
第9条毕业、学位证书管理与发放。
1.修完本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环节,经审核符合毕业条件的,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
2.符合学校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授予学士学位;
3.不符合毕业要求的学生,根据我校《普通本(专)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试行)》(校发[2017]第47号)处理。
第10条应征入伍学生各科目的成绩认定由教务处负责。
第11条应征入伍学生学籍管理按照我校《普通本(专)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试行)》(校发[2017]第47号)执行。
本办法自发文起施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原《华北理工大学轻工学院应征入伍学生成绩管理办法》(校发[2021]第16号)同时废止。
华北理工大学轻工学院
二〇二四年七月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