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科学合理安排教学,维持良好教学秩序,保证教学质量,结合我院当前实际情况,特制订此方案。
第二条 所有课程的安排必须按照本科人才培养方案的计划要求严格执行,包含理论课、课内实践、上机课、实验课。
第三条 课程表是执行教学计划的具体体现,是确定全院师生上课的时间、地点和授课教师的重要依据。本科教学课表一旦排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变动。
第二章 排课
第四条 排课基本原则
1.课程合班原则
在保证教学质量的前提下,考虑不同类课程授课特点及师资情况,课程原则上按以下合班规模安排(选修类课程、公共体育课程需要核算班级数的,一个自然班按45人)。
(1)理论课:
课程类别 | 合班标准 |
军事理论、国家安全教育、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形势与政策 | 5个班(丰润校区) 4个班(路南校区) |
思政类课程、公共基础课程、学科基础课程 | 4个班 |
英语、动画、环境设计、产品设计、视觉传达设计等专业课程 | 2个班 |
公共外语、专业课程、制图类课程、体育专业理论课程 | 2-4个班 |
公共体育课程 | 60人(室内) 100人(室外) |
体育专业技术课程 | 1个班 |
(2)实践课:实践课的合班规模不得超过实践场地的最大承载数。
备注:以上合班原则为一般性原则,个别课程由于教师、教室、机房、语音室、实验室、设备等无法满足,经教务处审批后可以进行适当调整。
2.课程安排原则
为了保证教学质量,符合教育规律和学生的学习规律,排课时合理分配学时和时间分布,应遵循以下原则:
(1)学生2学时原则。即:同一个班同一门课一天不能超过2学时。同一个班的同一艺术类课程一天不能超过4学时,4学时可连续排课,其他课程因教学需要需连排,可填写附件1《华北理工大学轻工学院特殊情况课程连排申请表》,论证通过后方可连排;
(2)课程两天不联排原则。即:同一个班同一门课程不能两天连续安排。当4学时≤周学时<8学时,理论课程须隔天安排(若教室、教师无法满足,可适当调整);当周学时≥8学时,理论课可连天安排;
(3)课程均衡性原则。即:每门课程应根据总学时数均匀安排周学时,不得集中安排在一段时间完成教学;尽量避免学生课程过于集中,保证学生全学期学习任务相对均匀;
(4)课程连续性原则。即:为了学生学习的连续性,除因专业有集中实践周外,一般不隔周安排;
(5)晚上少排课原则。即:必修课和专业选修课在时间允许的情况下,原则上安排在周一至周五的白天,通识选修课可安排在晚上或周末。
3.特殊排课需求问题
在不违反前面课程安排原则的情况下,教师如果存在以下困难之一,可以提出课程特殊安排申请,酌情予以解决。
(1)因教师本人身体原因,有特殊排课需求;
(2)因学校有外派进修任务,有排课特殊需求;
符合以上条件教师可填写附件2《华北理工大学轻工学院特殊排课需求申请单》并附相关证明材料,由学院审核批准。学院根据教师的需求困难程度进行排序,教务处根据排序,在不违反排课原则的前提下,尽量满足这些老师的排课需求。
考虑资源承受程度,每学期各单位申请特殊排课需求的人数不得超过本单位当前学期承担教学任务教师人数的5%。
第五条 排课流程
1.教务处于每学期第8周前根据人才培养方案的教学计划下达下学期教学任务。
2.每学期第9-10周各课程承担单位及时落实教学任务,逐一安排任课教师,同时录入教务系统。审批处理本单位教师“特殊排课需求和连排课程申请需求”。
3.每学期第11周各课程所在单位将已落实教学任务书及本单位的《华北理工大学轻工学院特殊情况课程连排申请表》和《华北理工大学轻工学院特殊排课需求申请单》汇总整理(学院根据优先情况排序)报送至教务处。
4.每学期第11-18周教务处进行所有课程的统一安排及课表核查。
5.每学期第19周进行排课结果反馈,各单位应及时通知本单位师生认真核对课表,如有以下问题请及时与所在单位教学办联系,由教学办汇总后报教学运行协调解决。
(1)课程安排有相同时间重复排课的情况;
(2)课表中存在不同校区课程连排的情况;
(3)任课教师与课程不对应的情况;
(4)应安排的教室类型与申报教室类型不符的情况;
(5)课程安排与所在校区不符的情况;
(6)安排课程学时与教学计划学时不一致情况(学时多排或少排);
(7)公共选修课课程安排课容量与教师意愿不符的情况;
(8)学生班级课表中存在课程冲突的情况;
(9)课表中存在排课校区与学生所在校区不符的情况;
(10)同一班级的不同学生存在课表不一致,存在多课、漏课的情况。
6.每学期第20周学生选课,为了确保学生课程不冲突,选课后不再接受教师调课。
第六条:各学院在录课环节未按照本规定要求安排教学任务,造成学期课时分布严重失衡,将按照教学事故追究相应人员的责任。
附件:1.华北理工大学轻工学院特殊情况课程连排审批表(略)
2.华北理工大学轻工学院特殊排课需求申请单(略)
华北理工大学轻工学院
二〇二四年九月二十五日
